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来之美国宪法的保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制定了“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国成为一个在宪法中明文不设国教,并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国家。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从原文看来,当初“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后来的发展,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各种有关“自由”的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200多年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法律条文也越来越显得不严谨,因为当初并没有明文确定一些基本的概念,比如“宗教”(religion)和“自由”(freedom)。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其实就是当初确定了,在后来的执行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论。而这些方面争论,至今仍然在进行中。
随便看了一些案例,说明在理解和执行时,对“自由”的理解释和判定都是在不断的修正中,而且无论何时何地,在美国宪法保护下的这些“自由”都是有其限度和边界的。
上个世纪就有许多案例说明这一点。比如,在有关宗教的案例中,民众因为因宗教信仰而拒绝在周末工作,政府对此拒发失业救助金是否违宪(“谢伯特诉佛纳案”)?民众因为宗教信仰而进行动物献祭的行为违反了当地动物保护的法律,政府的制裁是否违宪(拉库米教会诉海厄利亚市案”)?
言论自由,尤其在批评政府这方面,法庭的裁决更为明确地表明,该“自由”是有限度的。如第一次大战期间,《1917年间谍法》规定任何“不服从命令、对国家不忠、叛变,或拒绝服役”的美国人将面临最高二十年监禁的惩罚。如果你表示不满,散发抵制该法案的传单(申克诉合众国案),你会被定罪;如果你“教唆他人拒绝接受兵役登记”(德布斯诉合众国案)你会被定罪;如果你在散发传单,抗议美国对俄国十月革命的干涉(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你也会被定罪。
那么对待政治言论是个什么态度?
- 1927年美国共产党组织者夏洛特·安妮塔·惠特尼因“工团主义罪”(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被定罪。
- 194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史密斯法案》,宣布“任何使用武力或暴力行为推翻或颠覆美国政府”为非法。这条法律等于为打击美国的共产党人提供了一个工具,尤金·丹尼斯因“企图建立共产党”(丹尼斯诉美国案)被定罪。
同样,随着时代在发展,对自由的限度也在进行改进。后来的裁决进一步规范了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即不允许政府禁止或取缔鼓吹暴力或非法活动的言论,即便这些言论有可能导致这样行动或这些行动的确会导致这样的危险。
1957年的最高法院对于《史密斯法》的执法范围作出限制,认为“煽动实际行动”方可执行本法,而“思想领域的鼓吹”则不适用本法(“叶慈诉美国案”)。而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不用被《史密斯法》惩处。
也就是说,宣传共产主义是属于“思想领域的鼓吹”范畴。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共产党至今是合法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只要美共不“煽动实际行动”,搞“南昌起义”和“秋收暴动”,就被视为“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到了越南战争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人民批评政府言论的立场有了巨大的变化。1971年,一名男子因为穿着有“去你妈的征兵(Fuck the Draft)”字样的夹克衫而被定罪(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科恩的外套上的言论使用了脏字,但依然属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政治言论范畴。他写道“汝之砒霜,彼之蜜糖(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 man’s lyric)”。
- 在审理此案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结果推翻了原审丹尼斯因“企图建立共产党”(丹尼斯诉美国案)的裁决。
- 最高法院的判决彻底推翻了以前(1927年)对美国共产党组织者惠特尼一案(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裁决。
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来说,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相对于时间,比如从前宣传共产主义,在美国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现在可以了;自由相对于地点,比如公开批评政府和总统,在美国受到的言论自由保护,在其它国家可能就不允许;自由相对于人,比如同一个问题“2020年1月6日国会山事件是一次暴乱还是和平抗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大法官也有不同的判决。

这是一个当下非常实际的问题。如果国会山事件是一次暴乱,不受宪法的言论自由保护,那么就可能影响到前总统特朗普的这次总统竞选。最高法院昨日(3月4日)的裁决推翻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禁止特朗普参加2024年总统选举该州初选的裁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赋予国会而不是允许各州对联邦官员和候选人行使第14修正案第三款。
此判决,如前所料,基本终结了州一级通过美国宪法阻止特朗普重返白宫的尝试。但是从理论上讲,国会仍然有使用该条款(“叛乱者禁令”)来行使候选人不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的权利。
法令是人制定的,解释和执行当然也在人。自由亦是如此。
03/05/2024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