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中,有一个“批孔”的阶段。中国自上而下全面展开批判孔子。实际上,却对孔夫子原本一无所知的我们,开始了一场“子曰”的启蒙课程。从批判中我们学到“悠悠万事,唯此为大,克己复礼”,“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等等,反倒让我们知道了孔子的一些言行。

今天又想起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源于看到一则消息,“杭州女生屡吸笑气成瘾,父亲报警牵出监管难题”。
“笑气”是什么,竟然可以吸食成瘾,难不成是新型的毒品?
经查,“笑气”的学名是一氧化二氮(Nitrous Oxide, N₂O)。它是一种无色、有轻微甜味的气体。因其吸入后能让人产生短暂的快感并导致发笑而得名。在工业和医疗领域,有合法用途:常用作奶油发泡剂,因此也被称为“奶油气弹”,医疗领域中是一种温和的麻醉剂。

在中国法律层面,“笑气”目前不被视为传统定义的毒品,只是将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严格管控。
据悉,《浙江省禁毒条例》亦将其纳入禁毒监管范畴,个人非法吸食、注射及相关违规行为均被严格禁止,警方将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既然国家法律不认为“笑气”是毒品,而是危险化学品,况且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严格管控,有着相应的管控措施,那么,地方政府通过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将笑气纳入“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并实施“临时管制”,是否合法?在执法层面,到底是国家大法重要,还是地方小法优先?
孔子那句话的核心思想正是:凡事要先正名分,名分正当了,说话做事才有根基。浙江的做法,其“名”:笑气在法律上不是毒品,却被塞进《禁毒条例》。其“言”:官方解释称这是“纳入禁毒监管”而非“认定为毒品”,逻辑上就显得勉强。其“事”:管制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滥用、保护健康,但由于“名”上存在争议,其正当性和说服力就打了折扣。
一个事情名分不正,说话就不顺当;说话不顺当,事情就办不成;事情办不成,礼乐制度(国法)就兴不起来;礼乐制度兴不起来,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老百姓就不知道手脚该往哪里放(即不知如何是好)。

中国立法最高解释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阐述得非常明确:“毒品范围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而《浙江省禁毒条例》将笑气纳入禁毒监管范畴 ,明显不是“国家统一规定”,而是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的“规定”。
倘若一个人在浙江吸笑气被视为“非法吸食”,在湖北和其它没有纳入“禁毒条例”的地方,就不一定是“非法吸食”。如果任由这种“一省一策”的禁毒加码蔓延开来,今天针对笑气,明天就可能针对其他尚未列管的滥用药物或化学品。岂不就会造成中国“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么?
“国法大于天”,不仅意味着老百姓要守法,也意味着公权力同样必须守法。
各级地方政府,要保持名分清晰,避免模糊“毒品”与“危险化学品/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边界。应该由国家层面评估是否需要调整目录或制定专门规则,而不是各地自行在禁毒框架下“临时”加码。
这个“子曰”现在听起来还是有道理的。当年“批孔”时背下来的那些“子曰”,有些话并没有随着那个时代过去。
“子曰”没有变,变的是读“子曰”的人。
09/08/2026 周二




